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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熊某生产、销某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孟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被告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熊某犯生产、销某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莹、王文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熊某生产、销某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某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某、熊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被告人崔某在汤××(另案处理)处购买“瘦肉精”1千克,作为饲料添加剂持续饲养生猪约70头,并以8万余元的价格予以销某。经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饲养的存栏生猪抽样检验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判定为不合格。

2010年12月份,被告人熊某在汤××(另案处理)处购买“瘦肉精”1千克,作为饲料添加剂共喂养生猪7头。经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饲养的存栏生猪抽样检验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判定为不合格。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崔某的供述,我给猪食用的“瘦肉精”是2010年8月份从赵和镇X村汤××那买的,买了一包大约一公斤,价值三百元左右。我喂猪到现在喂有大约一千四百头猪,大约有七十头加过“瘦肉精”。2010年12月份卖了大约三十头,是经钱某卖的,2011年3月份卖了约四十头,是经刘××卖的,卖哪儿了我不知道。

2、被告人熊某颍的供述,我给我的猪喂过“瘦肉精”,我在汤××那儿买了一包“瘦肉精”,花了230元,重1公斤。3月16日我将剩下的“瘦肉精”烧掉了,7头喂过“瘦肉精”的猪被无害化处理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汤××的证言,2010年郑州一名自称叫刘建业的男子主动和我联系,多次介绍“瘦肉精”后,我从2010年8、9月份开始在刘建业那里进“瘦肉精”,都是通过金辉物流发过来的。我向谷旦镇X镇X村的崔某各出售过一次,熊某颍是去年年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来我店买了一包(一包一公斤),花了二百三十元。崔某也是去年年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卖给他一包一公斤装的,价格是二百三十元。

2、证人刘××的证言,2011年3月初收过(略)崔某40头生猪,他的猪价格便宜,大约每斤7.4元。

3、证人钱某证言,证明2010年收购过崔某三十头“瘦肉精”生猪。

三、鉴定结论: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崔某、熊某猪场的生猪进行检验,盐酸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不合格。

四、视听资料:照片,证明被告人猪场的情况。

五、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崔某、熊某的年龄;抓获证明、发破案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抓获情况和该案的发破案经过;尿样采集单、孟州市畜牧局证明、动物捕杀现场记录,证明二被告人未办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受过行政处罚及生猪无害化处理情况。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熊某明知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是国家禁止用于喂养生猪的药品,明知人食用喂养“瘦肉精”的生猪对人体有害,但为牟取利益,仍生产、销某喂养“瘦肉精”的生猪,二被告人的行为对我国的食品安全、人民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被告人崔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某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熊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崔某的指控成立,但对被告人熊某的指控事实,指控罪名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某、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生产、销某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二、被告人熊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杜新民

审判员杜彦萍

审判员赵志刚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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