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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某与李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建国,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闵某与李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赔偿依据《小车出租合同》系被申请人伪造的,请求依法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闵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主张的再审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付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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