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岳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广东省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张XX,广东省深圳市XX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采购部部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广东省深圳市XX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深圳市。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9年10月3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招商派出所抓获,2009年10月31日由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7日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2010年8月20日由汨罗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XX,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XX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邵XX犯罪一案,于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0)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深圳市XX公司和被告人邵XX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询问诉讼代表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发回重审
审判长张定中
审判员陈辉
审判员程波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