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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车股份有限公司诉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X路三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金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车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x号关于第(略)号“山川首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以下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认定:第(略)号“山川x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中的“山川”是主要识别记忆部分。第(略)号“山川首席”商标(简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均含某“山川”一词,且“山川首席”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山川”之特定含某,据此,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已经构成指定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金车公司主张“山川”在第33类商品上显著性较弱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不予支持。其他商标与本案无关。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与金车公司形成特定联系,足以避免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金车公司诉称:申请商标属于自创词汇,没有通常含某,显著性极强,与引证商标对比在构成、含某、发音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已经注册有其他含某“山川”的商标,不予核准申请商标对金车公司不公。综上,请求撤销第x决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申请商标系第(略)号“山川首席”商标,由金车公司于2008年12月3日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引证商标系第(略)号“山川x及图”商标,申请日为2004年5月31日,核准后有效期至2016年7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酒(饮料)上。

2009年1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金车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提交了注册在33类商品上含某“山川”的其他商标。2010年10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诉讼中,金车公司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申请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复审申请书及证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同他人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申请商标系纯文字商标“山川首席”,引证商标由汉字“山川”与图形构成。申请商标“山川首席”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山川”对比,前者完全包含某者,含某并无明显不同,相关消费者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误认为系列商标。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指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每个商标具体情形不同,况且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其他商标作出的决定对人民法院没有拘束力,本院在本案中亦无权审查针对其他商标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因此,其他商标是否注册以及是否共存与本案无关。

综上,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x号关于第(略)号“山川首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金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金车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某毅

代理审判员蒋利玮

人民陪审员仝连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宾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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