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2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中仪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常某,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男,三十五岁,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六十七岁,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二十九岁,汉族,无业,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城区X街北里五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北京市第三建筑工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军,北京市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听,北京市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朱某某,女,七十七岁,汉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因搬迁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7)西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丁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九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刚
代理审判员徐庆斌
代理审判员贺春生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郑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