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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杨某乙与被告雷某、幸某民间借贷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乙,男。

被告雷某,男。

被告幸某,女,系雷某之妻。

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乙与被告雷某、幸某民间借贷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国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为:2011年4月20日,原告杨某乙(甲方)与被告雷某、幸某(乙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共计7万元,甲方已于2011年4月20日全部付给乙方;本借款期限1个月,限乙方于2011年5月20日全部还清,超期罚乙方逾期违约金每天200元,直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乙方自愿以自有的位于城关镇X路六角亭房产作为本借款的抵押担保。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次日,原、被告双方对抵押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逾期后,被告雷某、幸某未返还借款。原告杨某乙请求判令被告雷某、幸某偿还借款x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元,合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雷某、幸某同意返还原告杨某乙借款x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516元,合计x元,在2011年9月30日前返还x元,之后每月月底之前返还x元至还清时止;

二、如被告雷某、幸某任何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原告杨某乙可以就未清偿的全部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被告雷某、幸某提供抵押的房产(房产证号:宜房权证城关字第(略)号)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原告杨某乙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980元(已减半),被告雷某、幸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国玉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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