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
被告黎某,男。
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是:2009年11月25日,被告黎某向原告黄某立据借款x元。被告黎某于2010年7月1日返还借款2000元。之后,原告黄某向被告黎某催讨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黎某返还借款x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承认被告黎某分别于2010年10月和11月各返还借款500元,合计1000元,尚余借款x元未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黎某同意在2011年1月5日返还原告黄某借款4000元(已兑现),余款x元在2011年6月30日前返还;
二、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被告黎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鹏伟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