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张某、刘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芝荔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24日被逮捕,2010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宁某某,山西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刘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x元。原审被告人张某、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张某以“其已履行合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刘某以“其没有收被害人的货款,不存在诈骗被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刘某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高源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