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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第三人)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容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韦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宁爱德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X路X路X号富达花园X栋X号房。

法定代表人苏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南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X路X号南方控股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异议人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五类公司)因不服本院(2008)南市执字第192-X号执行裁定,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黑五类公司异议称:贵院没有任何证据就直接认定我司负有对广西南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置业公司)到期债权,并向我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我公司至今没收到相关法律文书,贵院采用留置送达方式且留置的地点不对,我司的注册地一直在容县。法院以我司超过规定期不提异议为由裁定对我司采取强制措施,剥夺了异议人的异议权。裁定拍卖我公司的资产是不合法的,请求依法撤销(2008)南市执字第192-9、192-10、192-11、192-12、192-X号五份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事实:2008年6月30日南宁爱德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瑞公司)依据生效的(2008)桂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南方置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执行后,因南方置业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08年9月3日搜查了南方置业公司财务室,发现异议人广西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南方置业公司有应收款(略).58元。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向该公司邮寄送达(2008)南市执字第192-X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公司于次日签收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广西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15日内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又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8)南市执字第192-X号执行裁定,强制执行广西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2100万元。2009年8月26日依据(2008)南市执字第192-X号执行裁定,本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轮候冻结广西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代码为x,ST南方3500万股)股票。

又查明:南方置业公司于2010年12月13日因逾期未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广西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9月20日成立,工商登记企业住所为南宁市X路X号南方控股大厦X楼,该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变更名称为广西黑五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于2009年6月29日由南宁市X路X号南方控股大厦X楼变更为南宁市X路X号南方食品大厦5a楼。2010年12月23日广西黑五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再次变更名称为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容县X镇X路X号。

本院认为,本院在对南方置业公司搜查时发现南方置业公司在广西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债权,为此向广西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且送达地址是按该公司在工商登记备案的地址即南宁市X路X号南方控股大厦X楼,该公司已经签收了邮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广西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还款义务,应视为其放弃异议权,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作出的(2008)南市执字第192-9、192-10、192-11、192-12、192-X号的五份执行裁定均送达给异议人黑五类公司,该公司在送达回证上均有签名或盖章,本院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黑五类公司主张本院是留置送达与事实不符,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周军

审判员磨长宪

审判员董惠平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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