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万延淦,固始县X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因交通肇事为补偿一事达成协议后,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义务。
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雇用汽车驾驶员。2009年5月6日,原告驾驶被告所有的一辆中型普通货车在浙江省桐乡市发生交通事故,致当市民顾掌龙死亡。后王某被以交通肇事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告服刑期间委托其哥王某军与被告之妻谢泽荣在事故所在地法院民事庭达成协议,即有被告方补偿给原告经济损失x元。原告刑满回家后多次找到被告催要欠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欠款x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协议书及庭审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补偿款事实清楚,立有协议,并有双方见证人在场签字作证,足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的事实,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的欠款理由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欠原告王某补偿款x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款经法庭转付。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二审上诉费18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泽普
审判员李振永
审判员范德银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未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