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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梁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大学文化,自由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晓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长沙县人,大学文化,郴州市委接待处干部,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高锐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康宁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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