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大学文化,自由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晓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长沙县人,大学文化,郴州市委接待处干部,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高锐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康宁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