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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郑州市X区教育体育局、郑州市花旗旅行社有限公司、郑州新天地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凤凰假期旅游公司、南京五环旅游文化事业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66岁。

委托代理人李杰、周某,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X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郑州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迟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郑州市花旗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时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某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新天地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路X号润华商务花园FX室。

被告南京凤凰假期旅游公司,住所地南京市X路X号瑞华大厦X号楼X。

法定代表人祈某。

被告南京五环旅游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路X路侯家桥X号。

原告周某与被告郑州市X区教育体育局、被告郑州市花旗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郑州新天地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凤凰假期旅游公司、被告南京五环旅游文化事业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系郑州市X区教育体育局退休职工,参加其在2010年4月13日组织的组团华东旅游活动,2010年4月19日原告乘坐被告郑州市花旗旅行社有限公司指定的被告郑州新天地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大巴车,车在崎岖的道路上行驶,由于路况差,司机驾车高速行驶,反复颠簸导致原告的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原告先被送到浙江省桐乡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又转到浙江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74天,最后又回到原告所在地上街区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截止目前原告的身体仍未康复;此事故给原告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费,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伙食费用等各种损失15余万元,被告仅支付5万余元,而后对原告的伤情不管不问。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种损失10万元;2、要求被告互负连带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周某起诉的被告南京凤凰假期旅游公司、被告南京五环旅游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的地址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对原告周某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天剑

人民陪审员史兴利

人民陪审员付玉霞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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