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男,31岁。
委托代理人周君,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女,30岁。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54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55岁。
原告杜某诉某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2日诉某法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鹏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君、被告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王某乙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16日在南京市雨花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闹得家中不得安宁,现原告对被告已失去信心,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早日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口头)辩某,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感情一直很好,直到2007年10月被告被查出患有干燥综合症后,因看病问题双方产生矛盾,现在主要问题是先治病,等病情稍微好转后再谈离婚的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16日在南京市雨花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原告的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出差,对被告照顾较少。2007年5月,被告被查出患有干燥综合症,原、被告双方先后在江苏省中医院、郑州市第一附属医院医治,双方为看病等问题逐渐发生矛盾。经过治疗现被告的病情已有所好转,但仍需治疗和服用中药。被告于2007年7月回到上街居住,并由父母照顾治病。。
另查明,原告现月收入5000余元;被告无收入。
此案经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举证材料、庭审笔录为依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婚后原、被告虽然因家务琐事产生过矛盾,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相互体谅,应慎重对待婚姻和家庭,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现被告患有疾病,正需要原告的关心和照顾,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相互包容,共建幸福家庭。原告以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无夫妻感情而要求离婚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的诉某请求。
诉某费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韦鹏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