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女。
申请执行人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已按执行和解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2008)潭仲裁调字第X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肖剑英
审判员肖克光
审判员蔡日总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过惠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