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韶山某酒店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山某酒店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经湘潭仲裁委潭仲裁字(2010)第X号裁决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潭仲裁字(2010)第X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剑英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过惠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