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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欧某、原审被告凤凰县南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建社,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公司。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明,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锋,凤凰县明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凤凰县南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凤凰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现住(略)。

上诉人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欧某、原审被告凤凰县南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0)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向明,被上诉人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锋,原审被告凤凰县南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合法,漏列当事人,影响了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0)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退回上诉人尹某二审案件受理费3130元,退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745元。

审判长陈礼乐

审判员李代建

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舒丹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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