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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代某与被上诉人泸溪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站、戴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代某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溪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站。地址:泸溪县X镇杨某冲。

法定代某人黄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某人向远义,湖南佳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上诉人代某因与被上诉人泸溪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站、戴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泸溪县人民法院(2010)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某、被上诉人泸溪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站的法定代某人黄某及其委托代某人向远义、被上诉人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泸溪县人民法院(2010)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泸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上诉人代某。

审判长杨某

代某审判员刘登辉

代某审判员陈春亮

二О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某书记员张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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