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万某,女。
委托代理人余某,湖南省湘潭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万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卫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锋、代理审判员唐逊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刘某担任记录,于201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某、万某要求被上诉人刘某返还的物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某、万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唐逊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