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程公司。住所地:吉首市红旗门。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辉群,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新凤,湖南酉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向永利,湘西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程公司、孟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08)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辉群、杨某乙、上诉人孟某、被上诉人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永利、田新凤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靖县人民法院(2008)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保靖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某乙
审判员向才文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二О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玉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