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卢民三(知)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某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某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855元(含执行费);
二、以上银行存款如有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某制造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晨毅
审判员顾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