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X乡卫生院
负责人何某甲,男,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女,汉族
原告汝城县X乡卫生院与被告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工友独任审理,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某乙、被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双方自2009年2月19日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安排被告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被告被安排从事护理和农合工作,月工资为1392.60元,2009年10月起,被告月工资调整为1396.2元。被告2009年2月至2009年12月休息日加班60.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6日,2010年6月至8月休息日加班2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日。2011年6月1日被告以原告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8月22日裁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90.5元和加班工资x.04元。原告不服而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汝城县X乡卫生院同意给付被告蒋某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000元,在2011年10月14日前付清,被告对此无异议,被告并同意放弃要求原告支付其它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工友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何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