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生龙游乐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X路X号昆明圆通动物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学斌,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中圣,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永顺县人,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吉首市人,住(略),系被上诉人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昆明生龙游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0)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0)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5日下午5时许,被上诉人王某在母亲向某某的陪护下到上诉人在乾州世纪广场开设的游乐场玩耍时,让被上诉人王某独自在上诉人开设的游乐场充气玩具城游玩,当时游乐场的充气玩具城没有专门的服务人员进行引导、帮助等相应的安全保护。被上诉人王某不慎从游乐场的充气玩具滑梯处跌倒,至其右胫腓骨骨折,在湘西州民族中医院住院治疗75天,花去医疗费5423.89元(上诉人全额垫付)。2010年10月20日,被上诉人王某伤情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等级。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至原审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昆明生龙游乐有限公司自愿补偿被上诉人王某各项损失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在2011年6月24日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当事人就此平息矛盾,不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8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338元,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三、各方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
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余霞
代理审判员向某蓉
代理审判员张某成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双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