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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樊某与上诉人邓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女,194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东,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某与上诉人邓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樊某、邓某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某、上诉人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东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0)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两上诉人各缴纳100元共200元,退还给上诉人樊某100元,退还给上诉人邓某100元。

审判长余霞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代理审判员张安成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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