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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被告某某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匡某某,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第三人某某,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某某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某某对本案所涉实用新型专利ZL(略).2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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