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口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联社)诉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口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窦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系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崔灿,系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孙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口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联社)诉被告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某、崔灿,被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任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信联社诉称:被告孙某于2003年1月6日向原告下属原周口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西城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联社西城社)借款x万元,双方约定2004年1月6日到期,借款利率为月息6.6375‰,逾期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三,并由沈丘县孙某楼建筑公司(原告已对其撤诉)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孙某已偿还借款本金x元,并将利息付清至2005年3月31日,对下余借款本息一直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孙某偿还下余借款x元并支付所欠利息(利息从2005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息万分之三计付)。

被告孙某辩称:原告农信联社所诉借款事实存在,但因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农信联社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周银监复[2006]X号文件一份、周银监复[2006]X号文件一份、豫银监复[2006]X号文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农信联社西城社经有关部门批准,已被撤销法人资格,农信联社作为其主管部门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2、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全部事实;3、催款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于2010年6月27日向被告孙某下发了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孙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孙某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提出原告提交的催收通知书上的签名“孙某”签在了担保方一栏,不能证明孙某对承担还款责任的认可。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3年1月6日,被告孙某作为借款人与农信联社西城社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孙某由沈丘县孙某楼建筑公司(原告已对其撤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农信联社西城社借款x元用于购农机,期限自2003年1月6日起至2004年1月6日止,利率为月息6.6375‰,逾期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三。签订合同当日,农信联社西城社依合同发放了贷款,被告孙某向农信联社西城社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款到期后,被告孙某偿还了借款本金x元,并将利息付清至2005年3月31日,对下余借款本金x元及自2005年4月1日起至今的利息一直未还。原告于2010年6月27日向被告孙某下发了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被告孙某在该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查明,2007年初,农信联社西城社被有关部门撤销法人资格而成为原告农信联社的内设机构,原告农信联社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作为借款人与原农信联社西城社签订的借款合同形式合法、客观真实,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农信联社西城社被撤销法人资格而成为原告农信联社的内设机构后,农信联社可以作为权利人主张本案债权,故对原告农信联社要求被告孙某偿还借款x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到期后,原告曾于2010年6月27日向被告催款,且被告在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在签字予以认可,应认为系被告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故被告以原告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口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x元并按日息万分之三支付自2005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孙某未按本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勇

审判员闫海

审判员董瑞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冬冬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