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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住所地×××(生物医药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时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阙某,董事长。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判决。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现正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259-X号民事裁定,采取诉讼禁令措施,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并致函要求本院中止(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259-X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本院认为该裁定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259-X号民事裁定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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