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徐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乔家湖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徐州市乔家湖屠宰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曙光,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乔家湖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徐州市乔家湖屠宰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某承包经营期间,对徐州市乔家湖屠宰厂的机械设备及构筑物等进行投资,双方共同委托江苏广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投资财产漏评的部分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x元;原告张某已于2008年4月5日向被告徐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乔家湖村村民委员会借款x元。经双方确认后,上述款项相减后,原告张某尚欠被告徐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乔家湖村村民委员会x元,另行解决。
二、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张某负担,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徐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乔家湖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三、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魏志名
审判员李清爱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