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彤林,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爱铭,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张某。
案外人王某东。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泉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6月15日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退出徐州市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并将其20%股份无偿转让给股东姬某;
二、王某于2011年8月31日之前与徐州市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其他三位股东姬某、张某、王某东到工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三、徐州市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王某6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6230元由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76元减半收取2588元,由王某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晓非
代理审判员黄博
代理审判员刘程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