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系鑫元公司安置办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喜魁,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元公司)与被上诉人贾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鑫元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治平、李某某,被上诉人贾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喜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南县人民法院(2010)洛南法民初字笫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刘正莉
代理审判员:尤永刚
代理审判员:屈小鹏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