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西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外号土豆),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1999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同年9月10日被西昌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10月14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刑诉(200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莉、代理检察员陆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1999年6月12日下午,在攀枝花火车站售票厅,用刀片划开旅客王××西服左下侧内包,盗得人民币1950元后随即被失主王××抓住。被告人杨某当即拔出猎刀对失主进行威胁。联防队员李某赶到现场后,从被告人杨某身上查获赃款1550元。
控诉证据有失主王世开的证言,目击证人秦某某的证言,以及失主领条等。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盗窃旅客钱财后又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杨某辩称:失主的人民币是别人偷了转给我的;我对失主没有实施暴力威胁。
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在攀枝花火车站售票厅,趁购票旅客王世开不备,用刀片划破其西服左下侧内包,盗得人民币1950元。为抗拒失主王世开对其抓捕,拒绝交出盗得的人民币,被告人杨某当场持刀对失主王世开进行威胁,被联防队队员李某及时制止,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盗人民币15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失主王世开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某盗窃其人民币1950元并持刀对其威胁的事实;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了失主王世开当众指认被告人杨某盗其人民币1950元和被告人杨某当众持刀威胁失主以及当场从被告人杨某身上查获被盗人民币1550元的事实;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实失主王世开抓住被告人杨某不放,向其索要被盗人民币和被告人杨某持刀威胁失主以及联防队队员李某当场从被告人杨某身上查获被盗人民币1550元的事实;被告人杨某1999年9月21日和11月17日的供述均供认其盗窃旅客人民币1950元并当场持刀威胁失主对其抓捕的犯罪事实,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另有失主王世开领回被盗人民币1550元的领条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火车站售票厅秘密窃取旅客的人民币19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当其被失主发现抓住后,又公然在公共场所抗拒抓捕并当场持刀威胁失主,其行为性质已转化为抢劫罪。据此,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辩称:失主的人民币是别人偷了转给我的,但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1999年9月21日和11月17日的供述均供认其用刀片划破旅客王世开上衣西服左下侧内包,盗得人民币1950元的犯罪事实;王世开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某在其盗窃行为被发现之时,手里仍拿着刮胡刀片,并正在藏匿其盗得的人民币;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失主王世开在被盗现场向其陈述被告人杨某用刀片划破其西服左侧内包,盗窃其人民币1950元的事实,并当场将被划破的衣包翻给李某过目。据此,对被告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庭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还辩称:对失主没有实施暴力威胁,也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1999年9月21日和11月17日的供述均供认其手持中号猎刀威胁失主王世开对其抓捕的犯罪事实;失主王世开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某在行窃现场被失主当场抓住并索要被盗人民币时,便持刀对其进行威胁;李某、秦某勇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某被失主抓住不放时,便持刀对失主进行威胁。据此,对被告人杨某关于对失主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辩护意见,本庭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9日起至2003年9月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吉增伟
审判员刘成德
代理审判员马淑华
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鹏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