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住子洲县X镇街道。
被执行人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村。
第三人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村。
本院在执行李xx与高xx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高xx出执行通知,责令向向李xx支付欠款x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其中x元本金的利息从2000年2月6日起计算至执行止日之,2520元本金的利息从2001年2月6日起计算至执行止日之。(本院已执行x元)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本院曾执行交付给李xx执行款x元外,由高xx再支付李志明欠款5000元;李xx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项,不在追究高xx、高xx的任何责任;高xx与高xx之间的账务问题自行解决。本案现执行完毕,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芝
审判员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