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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甲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1990年1月犯强奸罪、流氓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本案于2010年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婷婷、包莉娜,被告人陆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初,被告人陆某甲在本区X镇X村北良泾五队处租借一房屋无证经营网吧。在经营期间为招揽生意牟取利益,被告人陆某甲在网吧服务器上放置了166个电影视频文件,通过共享,供网吧内顾客浏览观看。经鉴定,该166个视频文件均系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金某、俞某、尹某、陆某乙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移交物品清单,鉴定意见,检查意见书,租赁协议,家庭背景材料,案发经过以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在经营管理无证网吧期间,为牟利在网吧的电脑内存有大量淫秽视频文件放任顾客观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甲能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张士雄

书记员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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