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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刘××、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小娟,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

被告王××,女。

原告许某诉被告刘××、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其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被告刘××因有事急需用钱,分别于2010年12月27日和2011年1月4日从原告许某处各借款x元,两次合计借款x元人民币。被告刘××书写了两份借条,并承诺于2011年1月20日前归还。后原告许某催要借款,被告刘××多次拒接电话,至今分文未还。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许某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许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7日,被告刘××向原告许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许某伍万圆整(x)。2010.12.27。刘××”。2011年1月4日,被告刘××向原告许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许某伍万圆整(x)。2011.元.4。刘××。”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被告刘××与被告王××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许某与被告王××系夫妻关系,被告许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刘××向原告许某借款x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许某要求被告刘××及被告王××返还该借款x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许某州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某返还借款x元。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许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刘××、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卫艳霞

人民陪审员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刘丽群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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