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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苏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司法局干部,住(略)。

被告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小东,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已与被告调解和好,并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高振龙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诹赯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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