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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系公司员工),男,住(略)。

被告徐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系被告居住的浦东新区X路某号某室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被告自2008年1月起至2009年6月拖欠物业管理费计人民币675元,故原告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某物业有限公司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675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2月2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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