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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韶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原告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诉被告某(韶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韶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某公司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忠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明智、马泽光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唐灏担任记录。于2011年5月12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韶山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某公司诉称:2009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XNSS(略)H-5S号《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0年2月8日前向原告交付总价值为(略).35元的货物,而原告应于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收到货物后即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但在经过对货物验收后及有关某府部门鉴定,原告发现货物存在货不对板的现象,且被告在收到货款后至今未向原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原告无法完成出口退税及抵扣税项。为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向原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一直推诿,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由于被告至今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总价值为人民币(略).35元的货物,也未向原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原告无法办理出口退税及抵扣税项,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买卖合同的约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为保障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某韶山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庭审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证据与书面答辩状,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广州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购销合同。拟证明双方买卖关某成立,被告应承担交货的合同义务。

证据二:付款凭证。拟证明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全额支付了货款。

证据三:情况说明。拟证明被告未能向原告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证据四:抵押担保合同。拟证明被告未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房产做抵押担保。

证据五:房屋抵押受理回执。拟证明原、被告的抵押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证据六:韶山市房屋登记收件收据。拟证明韶山市房产管理局于2010年4月29日办理了房屋登记,并出具收据。

证据七:作废发票清单。拟证明被告未向原告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证据八:出口售货合同。拟证明原告与出口商签订的售货合同。

证据九:出口专用发票联。拟证明已将货物出口至境外,并办理了相关某手续。

证据十: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某口货物报关某。拟证明该货物已出口但欠缺被告应向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原告无法办理退税手续。

因某韶山公司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某定,对广州某公司提交的十组证据的真实性、关某、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本院确认采信的本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12月29日广州某公司与某韶山公司签订编号:XNSS(略)H-5S的“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广州某公司向某韶山公司购买太阳能电池x个,每个单价59.0175元(含税),合计金额x.50元(含税);液晶显示屏x个,每个单价137.7075元(含税),合计金额(略).85元(含税);两项合计总金额(略).35元(含税);二、商品质量按行业标准执行,商品技术标准由买卖双方议定;三、交(提)货时间:2010年2月8日前;四、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由买方根据协议要求货到后三个工作日完成验收,三个工作日内未有异议表明验收合格;五、结算方式及期限,买方在收到货物10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某韶山公司于2010年1月5日向广州某公司交付了上述产品,广州某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向某韶山公司支付了购买产品的货款(略).35元。广州某公司在收到某韶山公司的货物后的当日即2010年1月5日即与香港科迪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出口售货合同一份,向香港科迪电子有限公司售货商品即:太阳能电池x个,单价7.5美元,合计金额x美元;液晶显示屏x个,每个单价17.5美元,合计金额x美元;两项合计金额x美元。广州某公司该批商品出口地为西班牙,广州某公司并于2010年1月29日向深圳大鹏海关某请海关某口货物报关某,此批商品已于2010年2月8日出口至西班牙。至此,广州某公司与某韶山公司已是钱物两清。但是某韶山公司向广州某公司销售货物后没有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此后广州某公司多次向某韶山公司索要增值税发票,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2010年4月26日某韶山公司向广州某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已开出的增值税发票101份因电脑故障而作废,我公司将尽快办理正式发票。2010年4月28日某韶山公司、广州某公司、田一文共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某韶山公司愿为广州某公司重新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为降低广州某公司的风险,某韶山公司、田一文自愿以自身房屋做抵押担保。2010年4月29日,各方当事人到韶山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此后,某韶山公司并未按“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广州某公司多次找要求其开出增值税发票,但某韶山公司未予理睬,广州某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情况说明、抵押担保合同、房屋抵押受理回执、韶山市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发票作废清单、出口售货合同、出口专用发票、海关某口货物报关某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广州某公司与某韶山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购销合同”签订后,某韶山公司于2010年1月5日按约定履行卖方的义务,将广州某公司所购买的太阳能电池、液晶显示屏如数、按期交付给了广州某公司。广州某公司在收到某韶山公司的货物后,于2010年1月18日向某韶山公司支付了贷款(略).35元,广州某公司即于2010年1月5日与香港科迪电子公司签订“售货合同”,商品计:太阳能电池x个,单价7.5美元,总值x美元;液晶显示屏x个,单价17.50美元,总值x美元,两项合计x美元,该批货物出口西班牙。广州某公司在2010年1月29日在深圳大鹏海关某理了海关某口货物报关某,出口日期是2010年2月8日,广州某公司2010年3月1日在广东省国税局开出了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原告广州某公司提出要求被告交付“购销合同约定”的价值(略).35元货物,因2010年1月18日广州某公司向某韶山公司支付货款(略).35元,至此,双方是钱货两清,已不存在交付货物的问题。据此,广州某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某韶山公司应向广州某公司再次承担交付(略).35元货物的事实。故广州某公司提出的某韶山公司应再次交付货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广州某公司提出该批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要求赔偿的问题。但在开庭质证时广州某公司并未提供有质量瑕疵的任何证据证实,且双方在“购销合同”中对该批货物没有就质量问题进行过任何约定。并且此批货物已全部出口西班牙,海关某出口时也未提出有质量问题不能出口的证据。故广州某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要求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广州某公司提出的某韶山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其造成损失x元问题。广州某公司属外贸企业,购买某韶山公司的货物后可直接出口,因某韶山公司在向广州某公司销售货物后未向广州某公司给付增税值发票,导致购买方广州某公司不能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某韶山公司因自身过错没有给付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对广州某公司不能办理出口退税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因此,某韶山公司未能开具增值税给广州某公司,导致广州某公司无法享受出口退税,应予赔偿(略).35×17%=x元。对广州某公司提出的某韶山公司未开具增税值发票,使其不能出口退税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某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韶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因未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造成的损失((略).35×17%)x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某(韶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付(略).35元货物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被告某(韶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x元,原告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戴忠华

审判员李明智

审判员马泽光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某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国家税务总局关某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某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某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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