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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X村民委员会与侯某、王某、谷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柏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男。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海林。

上诉人安阳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柏某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侯某、王某、谷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武丽霞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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