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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华与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某原某华,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卫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某原某华与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某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原某华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08年被告去外地打工,一开始还经常给家打电话并寄钱回家,从2009年元月份开始被告的电话一直打不通,从此无某信。现二人已无某情可言,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二子由原某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

被告无某。

原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结婚证复印件1份;2、原某华、原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3、卫辉市X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

经庭审调查,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从2009年元月份始,被告外出打工无某信,原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生二个男孩,原某未向本院提交婚生子的有效身份证明,二子现随原某生活。

综上,本院认为,原某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某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情况,经查原、被告双方已分居满二年,本院依法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原某所诉抚养权问题,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原某亦未提交婚生子的有效身份证明,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某原某华与被告原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15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原某先行垫付。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给付原某。

如不服本判决,限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不得再婚。

审判长袁保亚

审判员王荣珍

审判员赵燕荣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慧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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