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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武汉市武昌支行与武汉市友谊服饰公司、武汉市友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01)汉经初字第00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路李家墩特一号生物工程大楼X楼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友谊服饰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友谊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区中山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武汉市武昌支行与武汉市友谊服饰公司、武汉市友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01)汉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武汉市友谊公司人民币530万元后,作出〔2009〕汉民执字第X号和〔2009〕汉民执字第4-X号裁定,变更武汉海博能源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博能源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协商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1)汉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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