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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辛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男,55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于2010年9月1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阴历6月初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辛某以1800元从鹿邑县北关新通浴池的段某刚(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辆电三轮车。经查该车是古海洋2010年7月2日在亳州市X区被盗车辆。该车经鹿邑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45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辛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段某、周某、刘XX的证言,物价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在卷证明,被告人辛某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明知没有合法手续车辆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某自愿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锋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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