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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左某甲、左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左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农民,住(略)。左某甲父亲。

曾某诉左某甲、左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6日作出的(2001)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某于2003年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婚约财产30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力给付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3年8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债权凭证。2011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具有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标的款本金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1)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益虎

审判员龚太林

审判员陈洪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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