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委托代理人朱江,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邵阳市X区。
被告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区。
委托代理人肖××,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委托代理人颜铜桥,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与被告胡××、罗××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金明、人民陪审员宋国成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
原告唐××诉称,被告胡××承包修建被告罗××的新房,雇请了原告唐××做外墙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施工吊篮的钢丝绳脱落,原告唐××摔落在地上受伤,经鉴定为脊椎八级伤残、右足九级伤残、骨盆十级别伤残。故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x元整。
两被告辩称,愿意协商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除被告胡××已支付的医疗费外,现由被告胡××另补偿原告唐××经济损失x元整、由被告罗××另补偿原告唐××经济损失x元整,以上款项均于2011年1月18日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唐××、被告胡××、罗××之间的纠纷全部了清,各方当事人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红
审判员徐金明
人民陪审员宋国成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