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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与邵阳市顺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邵阳市顺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区X路雍翠豪苑雍雅居A座。

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毛某与被告邵阳市顺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毛某诉称,原告从2010年10月开始在被告邵阳市顺得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的邵阳市X区内桃花洞廉租房X栋项目工地做事。2010年12月30日原告在该工地做事时不幸从X楼楼梯口摔至约3米高的X楼楼梯口,导原告致头部、臀部受伤,当场昏迷数分钟。事发后在场工友立即将原告抬至工地坪上,并报告公司负责人之一黄跃进,随即被告委派的包工头黄跃进开车赶到现场,将原告送往私人诊所治疗,在私人诊所黄跃进仅买一瓶红花油给原告,把原告送回家后就不管不探。原告回家后躺在床上动弹不得数日,原告家人只得将原告送往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前后共治疗27天,用去医疗费x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原告作为农民工,在工地上做事受伤,其权益得不到保障,只得于2011年1月25日向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原告的年龄已超过60周岁,邵阳市劳动局不予受理。2011年4月26日原告的伤情经邵阳市医专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护某2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元、伤残赔偿金x.2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共计x.2元。被告辨称,原告受伤过程基本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毛某于2010年12月30日因在邵阳市X区工程项目部X栋工地工作时摔伤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元,由被告邵阳市顺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签署本调解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毛某。

三、本争议一次性清结,今后原告毛某不再向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举张任何权利。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61元,原告毛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颖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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