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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与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受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晓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小孩雷×、雷某。现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雷某与被告唐××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雷×(X年X月X日出生)、雷某(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唐××负责抚养,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在每年1月30日之前将本年度抚养费x元一次付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在被告唐××抚养小孩期间,原告雷某有探视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被告所有的位于邵阳市X区佘湖山老年活动中心二单元X楼住房一套归被告唐××所有。原、被告所有的位于邵阳市X组(权证号为邵大祥集用(2010)第(略)号的一层二间住房归原告雷某所有。以原告雷某名义购买的位于邵阳市X区福祥大厦综合楼X栋X单元(略)室住房一套归双方婚生小孩雷×所有。原、被告所有的位于邵阳市X组(权证号为邵大祥集用(2010)第(略)号的一层二间住房归双方婚生小孩雷某所有。登记在原告雷某名下的湘x号帕萨特小轿车一辆归原告雷某所有。

四、被告唐××在雷×、雷某成年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上述分给雷×、雷某的两套房屋实施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如需实施上述处分行为需经原告雷某同意,由双方共同办理相关手续。上述分给雷×、雷某的房屋因发生拆迁或其他原因进行变动所产生相关利益由原、被告双方共同管理,如果戴家坪福祥大厦综合楼属于雷×的住房发生上述变动,则最终利益应当由雷×个人所享有;如果大祥区X组属于雷某的住房发生上述变动,则最终利益应当由雷某个人所享有。

五、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原告个人承担。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六、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雷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晓光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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