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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李正东,湖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个体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涛,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占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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