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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涉嫌失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失火罪,2009年1月4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邓某涉嫌失火罪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证据发生变化;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陈凤玲

审判员邹定国

人民陪审员江勤雄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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