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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伟,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万义,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即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孙伟,被告余某、委托代理人卢万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9年5月份,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余某相识。相互往来少,在父母包办下,于同年12月26日经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发生争吵,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另外,被告隐瞒了婚前病史,导致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法庭举交结婚证复印件1份,刘某珠、唐秀荣(原告父母)证言各1份,并出庭作证。

举交为被告治疗费用及各项治疗清单、病历和汇款存根3份。

被告余某辩称:2009年农历5月初三经人介绍与原告刘某相识,相互满意,并给了见面礼,于当年底前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2010年农历8月份,被告病重,被送往省中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为治疗等再次发生纠纷,不久出院后,原告及家人对被告漠不关心,四处谣言,被告身体坏了、不能生育等,共同想撵被告走人。要求原告继续为被告治病,不同意离婚。

被告在本案庭审当中有周XX(被告干妈)、余XX(被告父亲)出庭作证。拟证明原、被告自愿结婚,被告父亲为被告治病花去x元等。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5月份,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2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之初,双方感情尚可。不久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2010年9月被告余某在郑州务工期间病重,在郑州中医院治疗后转回家中疗养,为此原、被告双方为治疗及费用等琐事再次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了婚前病史,被告认为原告漠不关心,不给被告积极治疗。另查,被告嫁妆有:广州红双喜皮沙发一组(一、二、三组合)、茶几一个、电视柜一台、海信液晶电视机一台(42英寸)、大理石圆桌一张配10张高椅、海尔电脑一台、电磁炉一台、床上用品等。无其他共同财产。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以婚前基础较差,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隐瞒了婚前病史,伤害了原告感情等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举交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理裂,其请求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关于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离婚。

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力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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