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二原告诉称,二原告系王某威的哥哥、弟弟。2012年1月26日12时许王某威因病在王某丙开设的黄公岭村卫生室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病情恶化死亡,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二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被告承认案件事实,同意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丙赔偿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各项损失6万元整。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柯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