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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交某肇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X区X乡X村。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1月10日因涉嫌交某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交某肇事罪一案过程中,被害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称:2010年10月2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湘x号摩托车在邵阳市X区祭旗坡207国道与去南互通地段的交某路口将被害人陈某撞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周某赔偿原告人陈某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交某、误工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1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周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交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除已支付给陈某2000元外,余款x元,由被告人周某在2011年2月24日前全部付清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谢向辉

审判员张红兵

人民陪审员廖志峰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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