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址:湖南省邵阳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肖辉,邵阳市X区天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步城担任审判长、与代审判员刘玉玲、人民陪审员宋国成的合议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因了解不够,被告没有考虑原告父母的年事已高,要求原告到被告家乡开饮食店,原告没有同意被告的要求,结婚两个月被告就离开了原告,被告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和义务,被告与原告的感情一直不和。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小孩,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口某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实,但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辉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0元,原告曹某
辉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步城
代审判员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宋国成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马婷